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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积案重启_第154章 变态人格差别(1 / 1)

四、作案方法具有习惯性、稳定性的特点

\t在变态杀人案件中,一方面,凶手在首次作案中体验到异常心理的快乐,因而在以后的杀人过程中往往运用第一次虐杀的方法,并且更加残忍。另一方面,凶手为了达到既成功实施犯罪,又能逃脱法律追究的目的,在作案方法上会有所选择。而同一手段的多次成功使用,会强化凶手的心理定势和动力定型。

\t尽管每次作案方法都不是前次作案方法的简单重复,都会被有意识的加以修正或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但从总体上看,呈现出习惯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t同时,凶手的身体特征、职业特点、熟练技能等会不可避免的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出来。

\t五、凶手偏好相似性

\t变态杀人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杀人目标,被侵害对象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被害人对作案人来说或许只是一个“象征”或“符号”。被害人多数具有某种共有的特点,而这种特点或为凶手所“偏好”,或属于凶手的“回溯”范围。

\t如美国的绿河杀手,他所“偏爱”的就是妓女,吸毒女子这一类特殊身份的年轻女性。

\t还有些凶手会以模特儿所穿的丝袜或高跟鞋作为目标,属于制服诱惑类型。凡是这样穿着打扮的女性常会被他们挟持,然后逼着她们脱光衣服,但仍要穿高跟鞋及丝袜,最后再予以杀害。

\t此外,被害人的年龄、身高、体态、肤色、口音、发型、动作、居住地、经常出入的场所等都有可能属于凶手所偏爱的范围。同时由于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凶手往往要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寻找某种符合其“偏爱”特点的被害人,随时发现,随时起意,随时动手杀人,体现出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

\t六、物证的特殊性

\t由于凶手异于常人的思维模式,其实施作案的手段也异常残忍,变态杀人案件中的尸体大多损害严重,且具特殊性。一般杀人案件,尸体损伤部位多为头、颈、胸等,仅有致命伤与非致命伤的区别。而在变态杀人案件中,却有反常的尸体损伤,如碎尸、性器官损伤、性虐待等痕迹等。有时,在碎尸的尸块上也能发现类似的特点。这些用常态的逻辑无法解释的特点,正是作案人变态心理的显著表现之一,即其追求的就是看被害人痛苦的快感。

\t还有,凶手在对被害人进行摧残杀害之前、之中、之后,都伴有某种幻想,并在实施犯罪时企图实现。但在凶手看来这些幻想的实现有时未达到其满意的效果,因而他们会不断幻想,甚至在尚未找到下一个目标时,还会返回原先的杀人现场进行“回味”。

\t心理驱动下,他们不仅会拿走被害人的贵重物品,还会拿走对其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作为“纪念”,像皮包、衣服、饰物、头发、甚至未洗过的女性内裤等,这就是案件损失物品所呈现的特殊性。这些东西往往会在凶手被捕后于其住处搜到。他们拿这些东西不是为其价值,而是这些东西能让他们“回味”,也是他们犯罪后幻想的寄托以及表示对自己“成就”的肯定。

\t我们都知道,当猎人看着墙上挂满他们所猎动物的毛皮时,心中那股愉悦是旁人无法体会的。同样的,当凶手看到自己的“战利品”时,也会对自己的罪行产生快感,而且被害人与犯罪经过都会生动的浮现其脑海中。

\t七、犯罪现场凌乱,作案手段残忍

\t这类犯罪所留下的命案现场有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命案往往是在仓促中犯下的,事先并没有妥善的计划,事后亦未曾妥善处理以躲避警方的侦查。

\t在这种情况下,现场自然是一片凌乱。这就是现场给人们留下的整体印象。由于杀人过程漫长,有的现场能反映出被害人的痛苦反抗、挣扎的痕迹。由于凶手心理异常,在杀人过程中往往毫无顾忌,行为疯狂,手段残忍,根本不把被害人当人看,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使用离奇残忍的手段折磨被害人,直至虐杀。如用烟头烫伤被害人的大腿、阴部,杀人后将尸体肢解、碎尸、吃人肉、喝人血,或挖心、掏肠、摘肝……有些凶手还会把尸体一直藏在自己的身边。前面说的英国铁桶案就是一个喜欢把尸体藏在身边的典型案例。

\t八、案子呈现系列特点

\t凶手的变态心理不会因一次作案而达到永远满足,反而会在作案过程中、在不断地体验和满足中得到加强。所以连续作案、疯狂作案是其显著特点之一。只要条件具备,他们作案的间隔就会越来越短,而在被抓获之前,他们决不会自动放弃作案。

\t所以,变态杀人案件的这些特点,决定我们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必须以现场为中心,以现场勘察和调查访问为起点,结合常规的侦察措施与手段,找出此类案件与普通杀人案件的区别,并结合犯罪心理痕迹,确定嫌疑对象。

\t“鱼头,关于变态杀人案,这些特点你总结得相当不错,那么关于具体这个案子,你觉得是什么心理扭曲行为?”

\t这也是大家都想问的,只是领导没发话大家忍住了。

\t“唉,糊不过去啊!”鱼头心里在哀叹,只能打起精神,“我来谈谈具体到这个碎尸案的一些想法,请大家批评!”

\t“国外的刑侦教科书总结了从凶手心理状态角度出发将碎尸案分为三类……”鱼头一边在旁边的白板上写着:

\t第一类,正常人格碎尸案,其动机是稳态的、正常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心理正常,犯罪过程中,凶手犯罪的精神需求程度低,而环境中出现的外部刺激较大,在这样的刺激作用下产生心理冲突,形成犯罪动机,比较常见的如激情犯罪,凶手在某种外界刺激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在多种因素交互作用下,丧失理智导致诸如杀人、性侵等犯罪行为。这种性质下的碎尸案一般是以毁尸灭迹为目的。

\t第二类,变态人格碎尸案,这一类凶手的动机是非稳定状、波动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但心理不正常。犯罪实施过程中,凶手精神需求程度高,而外部因素只是刺激诱因,其犯罪动机源于凶手内在性格,由包括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长期影响导致。其犯罪目的很大程度是满足自己违反社会常规的精神需求,难易抑制,刚才我们的介绍美国绿河杀人案,著名的伦敦开膛手杰克案之类都属于这一类。

\t还有第三类,精神病犯罪,其动机是不可测的,或者说无动机可言,在案件实施中凶手精神状态不正常,作案往往缺乏犯罪动机,或者动机奇特,动机指向目标不确定,表现出强烈的冲动性或者无意识性。

\t以上三类中,第三类最为特殊,一旦能被确定凶手在犯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那么凶手将会被免除刑事责任,而第一第二种性质的案件,凶犯在犯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所以是必须要接受刑事处罚。

\t回顾“1.19”案,刁女从失踪到被发现间隔9天之久,尸体处理过程严密,抛尸手段具有计划性,可以排除第三类,即凶手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犯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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