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共分为20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大师、国家大师、棋协大师、地方大师、一级棋手至十六级棋手。荣誉称号为:荣誉棋协大师。
而根据最新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国的运动员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而运动员称号与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对应:国际级运动健将对应特级大师,运动健将对应国家大师,以此类推。
运动员等级取得方式:
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智力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个人前三名,团体第一名;
(二)亚运会个人第一名;
(三)亚洲锦标赛、亚洲室内运动会个人、团体第一名;
(四)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洲锦标赛少年个人第一名;
(二)全国智力运动会专业组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青年组个人第一名;
(三)全国锦标赛(团体)前六名;
(四)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十六名;
(五)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等级赛个人第一名。
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专业组个人第七至十八名,团体第四至六名;青年组个人第二至六名;业余组团体前三名;
(二)全国锦标赛(团体)第七至十八名;
(三)全国锦标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六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八名,团体前三名;
(五)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个人前三名,14岁组个人前三名;
(六)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3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六名;参赛人数5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十二名;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二十四名;参赛人数15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三十六名。
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青年组个人赛第七至十六名,业余组团体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锦标赛(团体)第十九至三十二名;
(三)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三十七至六十四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四至六名;
(五)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个人第七至十二名,14岁组个人第四至八名,12岁组个人前三名;
(六)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30人以上,录取第七至十二名;参赛人数50人以上,录取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录取第二十五至四十八名;参赛人数150人以上,录取第三十七至七十二名。
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七至十二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个人第十三至十八名,14岁组个人第九至十六名,12岁组个人第四至八名,10岁组个人前6名;
(三)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30人以上,录取第十三至十八名;参赛人数50人以上,录取第二十五至三十六名;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录取第四十九至七十二名;参赛人数150人以上,录取第七十三至九十六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个人前三十二名,团体前八名;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少年锦标赛18岁组个人前二十四名,16岁组个人前十六名,14岁组个人前八名,12岁组个人前六名,10岁组个人前三名。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男子、女子:个人、团体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各级别快棋比赛成绩不作为申请等级称号的依据。
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取得方式:
特级大师
达到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之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标准,申报批准后执行。
国家大师
达到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之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标准,申报批准后执行。
棋协大师
(一)全国象棋业余赛个人前十六名;
(二)全国象棋业余赛团体(分台定人制)前两名;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前八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团体(分台定人制)冠军;
(五)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前八;
(六)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团体(分台定人制)冠军;
(七)全国象棋老年赛个人前八;
(八)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中学生组前三;
(九)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前六;
(十)全国少年锦标赛14岁组前三;
地方大师
(一)全国象棋业余赛个人第三十六到十七名;
(二)全国象棋业余赛团体(分台定人制)第六到三名;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十六到九名;
(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十六到九名;
(五)全国象棋老年赛第二十四到九名;
(六)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中学生组第八到四名;
(七)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a组(5~6年级)冠军;
(八)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第十二到七名;
(九)全国少年锦标赛14岁组第八到四名;
(十)全国少年锦标赛12岁组前三名;
(十一)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个人冠军;
一级棋士
(一)全国象棋业余赛个人第七十二到三十七名;
(二)全国象棋业余赛团体(分台定人制)第十二到第七名;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三十二到十七名;
(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三十二到十七名;
(五)全国象棋老年赛第四十八到二十五名;
(六)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中学生组第十六到九名;
(七)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a组(5~6年级)第三到二名;
(八)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b组(3~4年级)前三;
(九)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第十八到十三名;
(十)全国少年锦标赛14岁组第十六到九名;
(十一)全国少年锦标赛12岁组第八到四名;
(十二)全国少年锦标赛10岁组前六;
(十三)全国儿童赛10岁组前六;
(十四)全国儿童赛9岁组前三;
(十五)全国儿童赛8岁组冠军;
(十六)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第三到二名;
二级棋士
(一)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a组(5~6年级)第八到四名;
(二)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b组(3~4年级)第六到四名;
(三)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c组(1~2年级)前三;
(四)全国少年锦标赛12岁组第十六到九名;
(五)全国少年锦标赛10岁组第十二到七名;
(六)全国儿童赛10岁组第十二到七名;
(七)全国儿童赛9岁组第六到四名;
(八)全国儿童赛8岁组第三到二名;
(九)全国儿童赛7岁及以下组前三;
(十)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第八到四名;
三级棋士
(一)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a组(5~6年级)第十六到九名;
(二)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b组(3~4年级)第十二到七名;
(三)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c组(1~2年级)第六到四名;
(四)全国少年锦标赛10岁组第十八到十三名;
(五)全国儿童赛10岁组第十八到十三名;
(六)全国儿童赛9岁组第十二到七名;
(七)全国儿童赛8岁组第六到四名;
(八)全国儿童赛7岁及以下组第六到四名;
(九)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第十六到九名;
四级棋士
(一)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小学c组(1~2年级)第十二到七名;
(二)全国儿童赛8岁组第十二到七名;
(三)全国儿童赛7岁及以下组第十二到七名;
注:
(1)参赛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足6个的组别,按原标准批准人数的60%批准;参赛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足3个的组别,按省(含)以下象棋比赛等级称号晋升标准执行。
(2)全国类象棋赛事必须由中国象棋协会担任主办单位。
(3)多组别的全国赛事应根据参赛人数降级拟定各组别等级称号授予标准。
省(含)以下象棋比赛等级称号晋升标准
棋协大师
省级象棋比赛个人前三名
地方大师
(一)省级象棋比赛第八到四名;
(二)省级象棋比赛团体(分台定人制)前二名;
(三)省级少儿年赛14岁以上组前三名;
(四)计划单列市象棋赛个人前三名;
(五)地市级象棋赛成人组冠军
一级棋士
(一)省级象棋比赛个人第十六到九名;
(二)省级象棋比赛团体(分台定人制)第六到三名;
(三)省级少儿年赛14岁以上组第八到四名;
(四)省级少儿年赛12岁组前三名;
(五)计划单列市象棋赛个人第八到四名;
(六)计划单列市象棋赛团体(分台定人制)前两名;
(七)地市级象棋赛成人组第三到二名;
(八)县区级象棋赛成人组冠军;
二级棋士
(一)省级象棋比赛个人第三十二到十七名;
(二)省级象棋比赛团体(分台定人制)第十二到七名;
(三)省级少儿年赛14岁以上组第十六到九名;
(四)省级少儿年赛12岁组第八到四名;
(五)省级少儿年赛10岁组前三名;
(六)计划单列市象棋比赛个人第十六到九名;
(七)计划单列市象棋比赛团体(分台定人制)第六到三名;
(八)地市级象棋比赛成人组第八到四名;
(九)地市级象棋比赛团体(分台定人制)前两名;
(十)县区级象棋赛成人组第三到二名;
三级棋士
(一)省级象棋比赛个人第五十六到三十三名;
(二)省级少儿年赛12岁组第十六到九名;
(三)省级少儿年赛10岁组第八到四名;
(四)省级少儿年赛8岁组前三名;
(五)计划单列市象棋比赛个人第十六到九名;
(六)地市级象棋赛成人组第十六到九名;
(七)地市级象棋赛团体(分台定人制)第六到三名;
(八)县区级象棋赛成人组第八到四名;
四级棋士
(一)省级少儿年赛10岁组第十六到九名;
(二)省级少儿年赛8岁组第八到四名;
(三)计划单列市象棋赛个人第五十六到三十三名;
(四)地市级象棋赛成人组第三十二到十七名;
(五)县区级象棋赛成人组第十六到九名;
注:
(1)省级比赛含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行业体育协会比赛;省会城市比赛授予等级称号标准等同于计划单列市级比赛。
(2)各省、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区级授予技术等级的比赛全年不能超过两次。
(3)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少儿赛:如按中、小学生标准分组,则中学生组、5-6年级组、3-4年级组、1-2年级组分别按14岁以上组、12岁、10岁和8岁组标准执行;如组别混合比赛,则根据比赛级别所对应的最高标准执行。
(4)省级比赛,参赛所属单位不足4个的组别,按原标准的60%批准;参赛所属单位不足2个的组别,按地级市比赛标准执行。
(5)省级以下比赛,如参赛人数不足20人,按原标准的50%录取;如参赛人数不足10人,按原标准的25%录取。
(6)各级比赛,参赛人数不足6人的组别,不授予等级称号。